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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于 2019年12月3日 被检测为删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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姜玉东案原审二审庭审视频
今天上午,备受关注的山西太原民营企业家姜玉东被控职务侵占案,由太原市迎泽区法院组织召开发回重审后的第一次庭前会议,会议不公开进行,约半小时会议结束。 据辩护人称,本次庭前会议,“被害单位”众通物贸有限公司未到会,法院未传唤姜玉东到庭参加庭前会议,只有控辩审三方参会。袭祥栋律师提出管辖异议和回避申请,法庭表示先就这两项重大程序性事项研究、汇报,依法作出决定,并及时答复辩护人,基于此,法庭决定休会。 没有管辖权
据辩护人称,迎泽区法院田志勇院长作为审委会委员,已参与讨论、决定姜玉东案件原一审结果,案件发回重审后,还有可能继续上会讨论,而且法院院长对案件程序性事项负有审查、决定职责,比如合议庭成员的回避是由院长作相应决定,审判阶段的强制措施也是由院长作相应决定。因此,发回重审后的姜玉东案件,继续由迎泽区法院审判,难以避开田志勇院长。因田志勇院长参与了姜玉东案原一审程序,理应主动回避本案。 姜玉东案重审阶段,无论案件程序事项,还是实体裁判结果,田志勇院长都不能再继续参与意见,不能继续作相应决定。姜玉东案出现院长回避情形,迎泽区法院已不宜继续行使本案管辖权,应当报请上级法院处理决定本案的管辖权问题。 因院长回避导致管辖权改变的法律依据,《刑诉法解释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: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,不宜行使管辖权的,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。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,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。辩护人希望姜玉东案能层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,由省高院将案件指定到太原之外的法院审理,以保障案件公正处理。 法官应当回避
据辩护人称,重审阶段的合议庭审判长常银刚法官作为审委会专职委员,已参与讨论、决定姜玉东案件原一审结果,应当主动回避本案。 合议庭其他两位成员,刑庭庭长和副庭长,是否是审委会委员,辩护人不清楚。但在原一审程序中,按照司法惯例,原一审贺林海法官在将案件提请院长提交审委员讨论前,一般会在刑庭先进行内部讨论,形成初步意见,贺林海法官至少会向庭长汇报案件有关情况,因此刑庭正副庭长极有可能参与过姜玉东案,案件发回重审后,也应主动回避本案。
《刑诉法》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“发回重审案件,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”的立法本意应是,凡是曾参与过案件原一审程序的审判人员(包括原审合议庭成员以及参与原审案件讨论的其他审判人员),为防止先入为主,影响案件公正审判,都应当主动回避该案,不能再作为发回重审后的合议庭成员。 此外,据辩护人称,在会后还就取保候审问题与法庭及公诉人进行了深入沟通,希望两司法机关能有所作为。
姜玉东被指控的是非暴力型犯罪,案件相关证据都已固定,而且起诉书指控侵占的相关财物都已被查封、冻结,对姜玉东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,不至发生任何社会危险性,也不存在干扰作证、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的可能。 姜玉东身体状况确实不适合继续羁押,而且姜玉东作为民营企业家,其经营和参股的几家公司濒临倒闭,急需姜玉东亲自处理相关公司事务。 对这样一起无罪理由充分的争议案件,辩护人希望法庭及公诉人能从人权保障、保护民企的角度出发,本着化解矛盾、解决问题的司法目的,积极向院领导汇报,先给姜玉东办理取保候审!
2019年9月10日,真辩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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